(2010)舟定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舟山市××管理局与王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管理局,王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民初字第134号原告舟山市××管理局。环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傅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管理局诉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舟山市××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张卓峰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彩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