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璐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陈柏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璐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陈柏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54号原告宁波璐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700号国贸大厦1601—1602室。法定代表人周菊仙,总经理。被告陈柏梁,上虞市人,住上虞市小越镇新兴村新胜村中心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璐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柏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柏梁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璐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柏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依法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 芳 芳代理审判员 石 亚 男人民陪审员 罗金淼二o一o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利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