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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02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20-07-20

案件名称

王坤田、黄锦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坤田;黄锦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302执632号 申请执行人:王坤田,男,汉族,1996年2月8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黄锦文,男,汉族,1995年12月29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坤田与被执行人黄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302民初129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文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被执行人黄锦文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坤田借款本金20000元,并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2000元;被执行人黄锦文应自2019年11月起,每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王坤田还款2000元,直至清偿为止。本案受理费193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黄锦文负担,被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5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坤田。本案执行费23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坤田与被执行人黄锦文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双方确认截止至2020年4月14日本案总执行款本金16000元(不追究利息);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八期支付上述款项,第一期款项2000元在2020年5月18日之前支付,第二期至第八期款项2000元在每月18日之前支付;三、本案执行费23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四、申请执行人同意签订本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同意解除限制高消费令以及解除账号冻结,本案执行终结。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书。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粤1302执632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志明 审判员  马 君 审判员  纪舜龄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向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