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兴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代某执结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某,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兴执字第00087号申请人代某,男,汉族。被申请人颜某某,女,汉族。代某申请执行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将案件款213000元给付申请人,申请人收到该款后向被申请人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兴民初字第009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代审判员 许 剑代审判员 王新党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