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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侯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阳春林与被告李发春、李家泰、刘堂秀、李发君、胡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春林,李发春,李家泰,刘堂秀,李发君,胡蓉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573号原告阳春林。被告李发春。被告李家泰。被告刘堂秀。被告李发君。被告胡蓉。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春林与被告李发春、李家泰、刘堂秀、李发君、胡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春林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发春、李家泰、刘堂秀、李发君、胡蓉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春林向本院提出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春林撤回对被告李发春、李家泰、刘堂秀、李发君、胡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阳春林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