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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建波与卢明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波,卢明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761号原告陈建波,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沙门镇沙门村前路12号。被告卢明宗,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沙门镇上山村上山头9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波与被告卢明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波于2010年4月14日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明宗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波撤回对被告卢明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建波负担。审 判 员  袁湘裕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一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