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崂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青岛全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全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蓓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崂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全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陈雪惠,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田蓓,女,195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申请执行人青岛全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7564元,执行费7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田蓓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0年3月23日被执行人田蓓交纳案款55000元,2010年3月25日扣划被执行人田蓓银行存款55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青民二终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丰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