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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鹿商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浙江圣为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问鼎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圣为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问鼎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1014号原告:浙江圣为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发展大厦2002室。法定代表人:张周芳,董事长。被告:温州问鼎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牛山北路52弄28号。法定代表人:陈绍兴,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圣为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问鼎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圣为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温州问鼎印刷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胜利支行12×××60账户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圣为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温州问鼎印刷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胜利支行账户12×××60的存款人民币2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如君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建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