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台辖终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界××市××置、黄某某与台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界××市××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台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界××市××置业有限公司,台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界××市××置,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辖终字第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路。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界××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市××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上诉人台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界××市××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0)台路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台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属于一种承包合同关系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受理;界××市××置业有限公司称其与台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等都在界首市,且合同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由界首市人民法院处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般的合同纠纷,而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范围。上诉人台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俩上诉人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没有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管辖地,因此,本案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以上诉人台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其辖区而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俩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梅海波审 判 员 牟崇华审 判 员 金立友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卢敏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