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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汴刑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玉玺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汴刑终字第83号原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玉玺。杞县人民法院审理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玉玺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一○年二月四日作出(2010)杞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玉玺有期徒刑二年。原审被告人李玉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案发后我及时拨打122和120电话,积极采取措施抢救被害人,支付12000元医疗费,并愿意尽最大努力赔偿。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宽大处理,给我一个改过的机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10)杞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学 东审判员 周 志 峰审判员 郭   桥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荟(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