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田××股××司、宁波××田××股××司以与被申请人宁波××与宁波××防护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田××股××司,宁波××防护用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保字第20-1号申请人:宁波××田××股××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家村。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申请人:宁波××防护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街道××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柴某某。申请人宁波××田××股××司以与被申请人宁波××防护用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为由,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宁波××防护用品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91573.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防护用品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1573.7元或查封同等价额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许国君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曹华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