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丽遂商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小华与张安荣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华,张安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367号原告张小华,农民,住遂昌县云峰镇八门岗村11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芬明,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安荣,农民,住遂昌县云峰镇下马头村18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忠华,遂昌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小华诉被告张安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华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小华负担。审判员  陈武文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溢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