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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定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张某某、姜堰市××船舶舾装××有限公司××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姜堰市××船舶舾装××有限公司××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定民初字第230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姜堰市××船舶舾装××有限公司××司,住所地舟山市××海区西门外××号。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姜堰市××船舶舾装××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恒泰××)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波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恒泰××的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4月到6月期间,原告被张某某叫到浙江××造船公司内为一条780吨级荷兰油驳做打磨工作,约定每月工资1800元。工作期间只发放900元工资,尚欠4500元。原告曾多次向张某某催讨工资,其均以被告恒泰××拖欠其承包款为由拒绝支付。由于张某某系个人承包,不具备招用劳动者的相应资质,而被告恒泰××将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张某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这种情形的发包组织和个体承包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责任。现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支某某告工资4500元。被告张某某辩称:对雇佣原告和对其欠薪的事实予以认可,原告诉称的所欠金额也系真实。拖欠的原因是被告恒泰××未给予结账,致使本被告无法给农民工发放工资。一旦恒泰××兑现其承诺给予补助和结账,我会马上付清所拖欠的工资被告恒泰××辩称:对我公司与张某某之间的承包关系予以认可,但我公司与张某某之间的帐已经结清,被告张某某也有签字确认。如果我公司没给结账,那些农民工早该来我公司讨薪而不是拖到现在才提出要工资,我公司怀疑是原告与张某某串通后想拿公司的钱。对于原告所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我公司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被告恒泰××将浙江恒宇造船有限公司内一条780吨级荷兰油驳的打磨工作承包给不具备承包资质的被告张某某,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09年4月至6月期间,张某某雇佣了原告徐某某到该油驳上从事打磨工作,并口头约定了工资标准。工作期间被告张某某曾支付过原告部分工资,现尚欠4500元未予支付。上述事实由欠条、承诺书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恒泰××提交的打磨清单、工程详单及领(付)款凭证,拟证明两被告之间的帐已结清,且被告张某某退出该工程后的打磨费用超过了两被告之间原先约定的金额,故不存在再结账的情形。打磨清单上“以上工资全部结清”系案外人所写,被告张某某也不认可其签字是对“以上工资全部结清”的确认,且被告恒泰××提交的该组证据涉及两被告之间的承包合同事宜,与原告的诉请主张无涉,故该组证据本院不予认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的劳务(雇佣)合同关系以及两被告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明确。原告在为被告张某某提供劳务后,被告张某某理应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被告张某某系个人承包经营,且不具备承包资质,被告恒泰××作为发包方对承包经营者有选任和管理上的义务,其对被告张某某选任不当并且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与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某某告徐某某劳务报酬款4500元;二、被告姜堰市××船舶舾装××有限公司××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波娜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