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飞舟与徐建华、徐惠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舟,徐建华,徐惠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2092号原告:王飞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730507451。委托代理人:徐金发,湖州市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建华。村7号,现住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香圩墩村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707247411。被告:徐惠琴。冯家兜20号,现住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香圩墩村7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舟与被告徐建华、徐惠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飞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飞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飞舟撤回对徐建华、徐惠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27元,减半收取714元,由王飞舟负担。审判员 费为民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