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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钱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陈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商初字第49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严某某。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4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明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