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钱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陈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商初字第49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严某某。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4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明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