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江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叶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叶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江民初字第140号原告:龚某某。被告: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叶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法律规定予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 晔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毛传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