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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江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叶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叶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江民初字第140号原告:龚某某。被告: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叶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法律规定予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 晔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毛传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