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无民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季益凤与罗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益凤,罗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00166号原告:季益凤,女,汉族,60岁,住无为县。被告:罗猛,男,汉族,住阜阳市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益凤诉被告罗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季益凤于2010年3月3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益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季益凤负担。审判员 何艾云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