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荔民初字第090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支行诉被告孙某某、石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支行,孙某某,石某某,王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荔民初字第090号原告某某支行。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被告孙某某,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伯士乡。被告石某某,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伯士乡。被告孙某某,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伯士乡。被告王某某,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伯士乡。被告王某某,男,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伯士乡。本案在审理原告某某支行诉被告孙某某、石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支行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严伟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