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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临商初字第602-1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童某某与临安××业××司、夏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临安××业××司,夏某某,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商初字第602-1号原告童某某。被告临安××业××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被告夏某某。被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路。法定代表人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某诉被告临安××业××司、夏某某、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某于二0一0年四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临安××业××司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环宇公寓1幢1608室、1幢1706室、1幢201室、1幢301室、1幢401室、1幢501室的房产,查封被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畔湖路113号1幢403室(产权证号:锦城001242)、1幢底层(产权证号:锦城更000046)、1幢402室(产权证号:锦城001237)、2幢201室(产权证号:锦城0000290)、2幢401室(产权证号:锦城00002**)、2幢501室(产权证号:锦城0000292)、2幢车1(产权证号:锦城00002**)、2幢车2(产权证号:锦城00002**)、2幢车3(产权证号:锦城0000289)的房产。保全金额4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童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临安××业××司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环宇公寓1幢1608室、1幢1706室、1幢201室、1幢301室、1幢401室、1幢501室的房产。查封被告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畔湖路113号1幢403室(产权证号:锦城0012**)、1幢底层(产权证号:锦城更000046)、1幢402室(产权证号:锦城001237)、2幢201室(产权证号:锦城00002**)、2幢401室(产权证号:锦城00002**)、2幢501室(产权证号:锦城0000292)、2幢车1(产权证号:锦城00002**)、2幢车2(产权证号:锦城0000297)、2幢车3(产权证号:锦城00002**)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平二0一0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