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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定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姜堰市××船舶舾装××有限公司××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姜堰市××船舶舾装××有限公司××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定民初字第22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姜堰市××船舶舾装××有限公司××司。舟山市××海区西门外××号。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姜堰市××船舶舾装××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恒泰××)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波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海华、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恒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5月到7月期间,原告被杨某某叫到浙江××造船公司内焊接一条780吨级荷兰���驳,约定每小时工资14元,累计工作733个小时。杨某某实际支某某告工资5262元,尚欠5000元。原告曾多次向杨某某催讨工资,杨某某均以被告恒泰××拖欠其承包款为由拒绝支付。由于杨某某系个人承包,不具备招用劳动者的相应资质,而被告恒泰××将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杨某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这种情形的发包组织和个体承包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责任。现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支某某告工资5000元。被告杨某某辩称:对雇佣原告和对其欠薪的事实予以认可,原告诉称的所欠金额也系真实。拖欠的原因是被告恒泰××未给予结账,致使本被告无法给农民工发放工资。一旦恒泰××兑现其承诺给予补助和结账,我会马上付清所拖欠的工资被告恒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恒泰××将浙江恒宇造船有限公司内一条780吨级荷兰油驳的焊接工作承���给不具备承包资质的被告杨某某,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09年5月至7月期间,杨某某雇佣了原告张某某到该油驳上从事焊接工作,并口头约定了工资标准。工作期间被告杨某某曾支付过原告部分工资,现尚欠5000元未予支付。上述事实由欠条、考勤卡、承诺书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杨某某之间的劳务(雇佣)合同关系以及两被告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明确。原告在为被告杨某某提供劳务后,被告杨某某理应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被告杨某某系个人承包经营,且不具备承包资质,被告恒泰××作为发包方对承包经营者有选任和管理上的义务,其对被告杨某某选任不当并且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与被告杨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某某告张某某劳务报酬款5000元;二、被告姜堰市××船舶舾装××有限公司××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波娜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