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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何鸿江与慈溪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鸿江,慈溪市房地产管理中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118号原告:何鸿江,男,194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慈溪市房地产管理中心,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大街中兴大厦。法定代表人:汪建煜,主任。委托代理人:郎慈甬,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鸿江与被告慈溪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鸿江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鸿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鸿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5元,由原告何鸿江负担355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长  王旭明审判员  许柏森审判员  黄科军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成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