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南民初字第40175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虎生与郭小芳、王希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虎生,郭小芳,王希斌,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南民初字第40175号原告杨虎生。被告郭小芳。被告王希斌。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杨虎生与被告郭小芳、被告王希斌、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已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虎生撤回对被告郭小芳、被告王希斌、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綦荣玲人民陪审员 王秀凌人民陪审员 范立云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