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盐商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与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222号原告:章××。被告:陆××。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诉被告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之兄弟陆培华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撤回对被告陆××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91元,由原告章××负担。审判员 甘琴飞��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