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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盐商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与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222号原告:章××。被告:陆××。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诉被告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之兄弟陆培华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撤回对被告陆××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91元,由原告章××负担。审判员  甘琴飞��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