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定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甲与杨乙、姜堰市××船舶舾装××有限公司××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甲,杨乙,姜堰市××船舶舾装××有限公司××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定民初字第226号原告杨甲。被告杨乙。被告姜堰市××船舶舾装××有限公司××司。舟山市××海区西门外××号。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原告杨甲诉被告杨乙、姜堰市××船舶舾装××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恒泰××)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波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海华、被告杨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恒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3月到7月期间,原告被杨乙叫到浙江××造船公司内焊接一条780吨级荷兰油驳,约定每小时工资16元,累计工作1034个小时。杨乙实际支某某告工资6544元,尚欠10000元。原告曾多次向杨乙催讨工资,杨乙均以被告恒泰××拖欠其承包款为由拒绝支付。由于杨乙系个人承包,不具备招用劳动者的相应资质,而被告恒泰××将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杨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这种情形的发包组织和个体承包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责任。现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支某某告工资10000元。被告杨乙辩称:对雇佣原告和对其欠薪的事实予以认可,原告诉称的所欠金额也系真实。拖欠的原因是被告恒泰××未给予结账,致使本被告无法给农民工发放工资。一旦恒泰××兑现其承诺给予补助和结账,我会马上付清所拖欠的工资。被告恒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恒泰××将浙江恒宇造船有限公司内一条780吨级荷兰油驳的焊接工作承包给不具备承包资质的被告杨乙,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09年3月至7月期间,杨乙雇佣了原告杨甲到该油驳上从事焊接工作,并口头约定了工资标准。工作期间被告杨乙曾支付过原告部分工资,现尚欠10000元未予支付。上述事实由欠条、考勤卡、承诺书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杨乙之间的劳务(雇佣)合同关系以及两被告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明确。原告在为被告杨乙提供劳务后,被告杨乙理应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被告杨乙系个人承包经营,且不具备承包资质,被告恒泰××作为发包方对承包经营者有选任和管理上的义务,其对被告杨乙选任不当并且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与被告杨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某某告杨甲劳务报酬款10000元;二、被告姜堰市××船舶舾装××有限公司××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波娜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