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盐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盐民初字第782号原告:徐某。被告:姚某。原告徐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连平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姚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姚乙。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常争吵并多次分居,自2007年起双方正式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姚乙随被告共同生活;3、依法分割财产;4、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诉称不实,原告为了离婚,自己从2009年1月14日跑出去,但到2月8日又回来,住到3月27日又跑出去了,家里就像旅馆,原告提出离婚,理由不充足,被告不同意离婚。本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姚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初期尚能共同生活,后在共同生活中,因原告认为,与被告性格不合,致使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1月起,双方开始时合时分,同年10月起,因矛盾加深,双方正式开始分居,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双方的结婚登记证明及婚生女的户籍证明,以证明双方的夫妻关系及婚后生育一女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原告还提交了财产清单一份,被告经质证,对财产清单中电视机及房屋装修部分提出异议,其他没有异议,本院对被告没有异议部分财产予以确认。在本院主持调解中,因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调解未成。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尚能共同生活,后因原告认为与被告性格不合,造成矛盾,导致分居,最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原告在诉讼中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要求与被告姚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连平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冬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