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刑终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钱文慧、管某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某,钱文慧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刑终字第274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管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2月22日被收押。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钱文慧。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8年12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钱文慧、管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二○一○年二月九日作出(2010)温瑞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管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8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钱文慧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进行赌博,并将投注金额上报给庄家,由庄家进行输赢吃赔,被告人钱文慧按投注额的5%或10%获利。期间,被告人钱文慧接受黄某甲、邵某等人投注共计金额197800元,上报给庄家“阿武”(另案处理);后被告人钱文慧又接受黄某甲、邵某等人投注金额共计275700元,上报给庄家被告人管某。被告人钱文慧、管某的非法获利分别计65700元、110000元。2008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钱文慧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管某于2009年1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钱文慧、管某各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分别退出违法所得65700元、110000元。原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钱文慧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管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追缴被告人钱文慧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5700元、被告人管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0元,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管某上诉称,其有自首、立功情节,且已全部退出非法所得,其案发前曾因患癌症做了大手术不宜关押,请求二审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钱文慧、管某的供述,证人吴某、邵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帐单,情况说明,浙江省预收(暂扣)款票据,立功证明书,户籍证明。以上证据与二审审理查明的证据一致,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管某、原审被告人钱文慧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发行、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钱文慧有立功表现,管某有自首情节及立功表现,均可予以减轻处罚。管某上诉要求二审对其适用缓刑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林 晨代理审判员 潘爽爽代理审判员 袁骁乐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东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