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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05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20-04-21

案件名称

孟照俊与郭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孟照俊;郭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105民初1725号原告:孟照俊,男,汉族,1976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明卫,河南银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婕,回,汉族,1992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孟照俊与被告郭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照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明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照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2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被告以“急用”、“其父亲交住院押金”等理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后原告共向被告出借16000元,被告承诺尽快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被告郭婕缺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郭婕曾于2017年9月9日、2017年9月11日、2017年9月12日、2017年9月13日分别向原告孟照俊借款1万元(分两次转款,一次为6000元,另一次为4000元)、2000元、3000、1000元,上述款项均是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出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另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就涉案借款的借期及存在利息的约定。本院认为,原告孟照俊向被告郭婕出借钱款,且以微信转账方式将16000元转至被告,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已成立并生效,被告负有向原告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其16000元借款,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故原告主张的利息可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且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孟照俊借款1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孟照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元,已减半收取112元,由被告郭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俊鸣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