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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一初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陈某某、王某、王某、王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第三人王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286-1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勇,西安市莲湖区枣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系原告婆婆)。被告王某(系原告之长子)。被告王某(系原告之次子)。被告王某(系原告之次女)。被告王某某(系陈某某之女)。被告王某某(系陈某某之女)。被告王某某(未到庭)。第三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陈某某、王某、王某、王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第三人王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因第三人王某某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第三人王某某的起诉。审判长 段 军审判员 郭蓉英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铁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