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开普特氨纶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杰利达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开普特氨纶有限公司,绍兴市杰利达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663号原告:浙江开普特氨纶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工业区东二路。法定代表人:吕柏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孟淑秀,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杰利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马山镇博家埭。法定代表人:张林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开普特氨纶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杰利达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开普特氨纶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开普特氨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485.5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人民币285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晖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