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浦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甲、阮某某等与浦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甲,阮某某,杨乙,杨丙,杨甲、阮某某、杨乙、杨丙与被告浦江××有限公,浦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221号原告杨甲。原告阮某某。原告杨乙。原告杨丙。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骆某某。被告浦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工业园区迎宾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周某某。原告杨甲、阮某某、杨乙、杨丙与被告浦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瑛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19日、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骆某某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3月至4月,被告浦江××有限公司三次向杨丁购买润土牌分散黑1**%的水剂染料,同年11月3日杨丁病故,但尚有78000元货款未支付原告,故原告诉讼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8000元。为了主张自己的权利,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由被告公司某作人员签名的2007年3月16日、3月18日送货单回单二份、2007年4月收条一份,证明被告公司向杨丁购买价值78000元分散黑水济染料的事实;2、上虞市道墟镇联江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原告阮某某与杨丁结婚登记证一份、四原告的户籍证明、户籍登记卡证明四原告系杨丁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事实。被告答辩称:第一,由于杨丁提供的水济染料质量不好,被告在收到货后,已退还杨丁213桶,共计63900元的货,现在仅欠原告货款14100元;第二,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杨丁的母亲晚于杨丁去世,故也应把杨丁的兄弟姐妹列为原告。为了主张自己的权利,被告提供了2007年4月28日,有杨丁签名的收条一张。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否系杨丁所书写存在异议,要求进行司某某定,并向本院提供了2007年3月16日、3月18日杨丁书写的送货单存根作为比对材料,被告也对该比对材料予以认可。本院经审查后,依法委托金华某某司某某定所对被告提供的2007年4月28日收条是否系杨丁书写鉴进行定,经鉴定:2007年4月28日收条与两张送货单存根(除收货单位及经手人签名外)系同一人的笔迹。经审理查明:原告杨甲系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联江村十四组村民杨丁的父亲,原告阮某某系杨丁妻子,原告杨乙、杨丙系杨丁女儿。2007年11月3日杨丁已因病去世。2007年3月至4月,被告浦江××有限公司向杨丁赊购了价值78000元分散黑150%水剂染料。同年4月28日,被告退还了杨丁213桶,价值63900元的水剂染料,另外的141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及金华某某司某某定所的鉴定书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原告货款,拖欠不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但被告退还原告货物的货款,应从总货款中予以扣除。原告提出金华某某司某某定所的鉴定结论不真实、不科学的辩解,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出根据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材料,杨丁的母亲谢彩凤系在杨丁之后去世,故杨丁的兄弟姐妹也应列为原告的主张,由于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材料不能反应出杨丁有兄弟姐妹,原告也否认杨丁有兄弟姐妹,且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杨丁有兄弟姐妹,故对被告的这一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即使杨丁有兄弟姐妹,其兄弟姐妹也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另行向四原告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浦江××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杨甲、阮某某、杨乙、杨丙货款141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四原告承担717元,由被告承担1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陈 瑛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尤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