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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周军红与木乃什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红,木乃什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579号原告周军红。委托代理人王苏,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婷,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木乃什铁。原告周军红诉被告木乃什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军红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军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1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郭军智人民陪审员  张停战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