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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莱阳法执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淑英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英,阎学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阳法执字第1105号申请人王淑英,农民。被执行人阎学培,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04)莱阳城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阎学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阎学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阎学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阎学培在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照旺庄信用社906052100011113356161和90605210001111486327账号存款人民币105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志兴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德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