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苗林、吕放与吕放、陈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苗林,吕放,陈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77号原告蒋苗林,沥海镇蒋家村后横河3号。身份代码:330622195501143019。委托代理人金光辉,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放,官街道大坝路南3幢603室。身份代码:330622195802180032。被告陈媛,官街道大坝路南3幢603室。身份代码:330622195908200046。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苗林与被告吕放、陈媛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苗林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放、陈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苗林撤回对被告吕放、陈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90元,依法减半收取29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驾翔代理审判员 张百元人民陪审员 李恩惠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