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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武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桂仙与徐茂仁、王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仙,徐茂仁,王则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218号原告:吴桂仙,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熟溪街道金村宝塔路175号。身份证号码:330723196002081526。委托代理人:郑德强。被告:徐茂仁,农民,住武义县桐琴镇东皋村大南街48号。身份证号码:330723194910252379。被告:王则英,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徐茂仁之妻。身份证号码:××2369。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仙与被告徐茂仁、王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桂仙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葛一兰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雷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