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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钱甲与支××、钱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钱甲;支××;钱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145号原告:钱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被告:支××。被告:钱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甲与被告支××、钱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丹霞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人民陪审员  胡晓丽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包金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