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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902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20-05-29

案件名称

舟山鸿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吴永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舟山鸿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永祥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民初831号 原告:舟山鸿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天大道1188号科来华国际家居广场18幢224号(自贸实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戎岱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仁平,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永祥 原告舟山鸿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永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舟山鸿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鸿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受诉讼费。 审判员  李旖旎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严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