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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开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步超与方卫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步超,方卫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121号原告:徐步超,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芹南路32号。委托代理人:许成顺,系浙江省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卫军,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岙滩村上岙滩**号。原告徐步超为与被告方卫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步超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卫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步超申请撤回对被告方卫军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步超撤回对被告方卫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徐步超负担。助理审判员  华璐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