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淳商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徐志芳与徐忠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芳,徐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商初字第1331号原告徐志芳。委托代理人毛建荣,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忠平。委托代理人余云强。本院在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杭淳商初字第13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徐志芳自愿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徐忠平在淳安县供电局的电费保证金88000元及被告徐忠平名下浙AF86**东风面包车壹辆的查封、冻结、扣押。审 判 长 詹鹏飞代理审判员 章保军代理审判员 张清华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