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钱甲与支××、钱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甲,支××,钱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83号原告:钱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被告:支××。被告:钱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甲与被告支××、钱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20元减半收取34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丹霞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人民陪审员 胡晓丽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包金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