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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天商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齐水仙与何世顺、孙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齐水仙;何世顺;孙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260号原告:齐水仙,女,1956年2月17日出生,农民,住天台县赤城街道秀园路102号。被告:何世顺,男,成年,农民,住天台县石梁镇华峰片后奄村(现在杭州乔司农场服刑)。被告:孙小燕,农民,住天台县石梁镇大棚村3组13号,现住天台县赤城街道秀园路1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水仙与被告何世顺、孙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水仙以两被告目前无能力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水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齐水仙负担。审 判 员 娄银强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修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