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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谢晓勇。委托代理人陈晨。被告汪某。委托代理人杨小芬、姜海斌。本院于2010年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于2010年4月7日进行了调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为了家庭和子女的利益,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员 邵永强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鲁滟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