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谢晓勇。委托代理人陈晨。被告汪某。委托代理人杨小芬、姜海斌。本院于2010年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于2010年4月7日进行了调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为了家庭和子女的利益,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员 邵永强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鲁滟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