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平水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怀平与徐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怀平,徐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水商初字第60号原告:郑怀平,县山门镇大坑内村。被告:徐建,水头镇凤前路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怀平诉被告徐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怀平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怀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怀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郑怀平承担。审 判 员 苏忠群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卢学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