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北庄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某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北庄民初字第37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孙乙。被告:孙某甲。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陆剑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被告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7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俩女,长女孙某乙,现年3岁;次女孙某丙,现年1岁。由于双方婚前缺少了解,致婚后共同生活后各种矛盾暴露。被告无固定职业,2006年起染上毒瘾,生活开支和抚养女儿都由原告承担,被告未尽到父亲和丈夫职责。被告还有殴打原告行为。更为恶劣的是,被告2006年起吸毒,曾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奉化强制戒毒6个月。2008年6月,被告再次吸毒,被北仑区公安分局小港派出所抓获,现在浙江省戒毒劳教所劳教。被告的行为,彻底伤透了原告的心,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所育俩女,长女孙某乙由被告抚养,次女孙某丙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孙某甲未作书面答辩,当庭口头答辩称:被告有三个女儿,其中一女与前妻所生,俩女与原告所生。被告到今年6月劳教期满,出来后希望原告能原谅被告,家庭还能够和睦,希望法院能做双方和好工作,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被告离婚所育俩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无家庭共同财产。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的事实。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被告无书面证据向本院提交。综上,结合庭审中原、被告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俩女,20××××年××月××日生育长女孙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孙某丙。原、被告结婚后感情一般,婚后被告无固定职业,对家庭责任感不强。被告2007年9月26日因吸毒在奉化宁某市强制戒毒隔离所戒毒6个月,2009年1月6日被告又因吸毒在浙江省戒毒劳教所劳教1年9个月。另查明原、被告无家庭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对家庭责任感不强,特别是2007年9月被告因吸毒被强制戒毒6个月、2009年1月被告又因吸毒被劳教1年9个月,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也对家庭造成巨大的伤害。原告曾给被告改过的机会,但被告没有珍惜,现原告心灰意冷,坚决要求离婚,不同意和好。故本院对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被告认为家庭还会和睦,夫妻还会和好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被告要求原告抚养俩个女儿,由其支付每月600元抚养费,本院认为,以原告经济实力及被告还在劳教的现实,原告无能力抚养俩个女儿,被告现也无能力支付抚养费。因此原告要求由原、被告各抚养所育一女,本院认为并无不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2、所育俩女,长女孙某乙由被告抚养,次女孙某丙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孙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某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号为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某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陆剑峰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邵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