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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寿桂芳与周火明、许伟球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桂芳,周火明,许伟球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794号原告:寿桂芳,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牌头镇椒山坞村塘西6号。委托代理人:毛炬东,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火明,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浬浦镇大兼溪村201号。被告:许伟球,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浬浦镇大兼溪村2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寿桂芳与被告周火明、被告许伟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寿桂芳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寿桂芳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寿桂芳负担。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仙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