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寿桂芳与周火明、许伟球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桂芳,周火明,许伟球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794号原告:寿桂芳,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牌头镇椒山坞村塘西6号。委托代理人:毛炬东,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火明,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浬浦镇大兼溪村201号。被告:许伟球,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浬浦镇大兼溪村2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寿桂芳与被告周火明、被告许伟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寿桂芳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寿桂芳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寿桂芳负担。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仙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