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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干召成与徐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召成,徐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79号原告:干召成,0227194506270215),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江东区七里垫看守所西侧2幢305室。被告:徐国庆,0227195404223412),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周夹村梅胜1组××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干召成与被告徐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干召成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国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干召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召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计442.50元,由原告干召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宇晶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程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