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干召成与徐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召成,徐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79号原告:干召成,0227194506270215),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江东区七里垫看守所西侧2幢305室。被告:徐国庆,0227195404223412),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周夹村梅胜1组××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干召成与被告徐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干召成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国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干召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召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计442.50元,由原告干召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宇晶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程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