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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遂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傅水林与钟世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水林,钟世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420号原告傅水林,农民,昌县应村乡高棠村白岩自然村下潘15-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忠华,遂昌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世清,成年,农民,白岩自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水林诉被告钟世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水林于2010年4月14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水林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94元,由原告傅水林负担。审判员 叶 敏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燕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