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傅水林与钟世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水林,钟世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420号原告傅水林,农民,昌县应村乡高棠村白岩自然村下潘15-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忠华,遂昌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世清,成年,农民,白岩自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水林诉被告钟世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水林于2010年4月14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水林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94元,由原告傅水林负担。审判员 叶 敏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燕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