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天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立才与天台先龙新墙体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才,天台先龙新墙体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324号原告:陈立才,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农民,住天台县赤城街道赤义村墙头曹组9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立钱,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台先龙新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白鹤镇林庄村。法定代表人:陈远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才与被告天台先龙新墙体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立才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由原告陈立才负担。审 判 员 娄银强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修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