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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赖明兰与朱增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赖明兰,朱增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保字第45号申请人:赖明兰。被申请人:朱增灿。申请人赖明兰与被申请人朱增灿因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朱增灿所有的浙B×××××号本田雅阁牌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54500元,并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增灿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的本田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为人民币545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谢敏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