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衢民再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被申诉人叶某某、郑甲、王土福工伤事、叶某某与程某某、叶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程某某,程某某与被申诉人叶某某、郑甲、王土福工伤事,叶某某,郑甲,王土福,衢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衢民再终字第27号抗诉机关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委托代理人郁某。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某。委托代理人郑乙。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郑甲。委托代理人卢某某。被申诉人王土福。申诉人程某某与被申诉人叶某某、郑甲、王土福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由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1日作出(2006)柯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程某某不服,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2009年9月28日,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衢市检民抗字(2009)2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2009)浙衢民监抗字第2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舒国勇、代理检察员陆伟红出庭支持抗诉。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郁某、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乙、郑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王土福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便于查明事实,化解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柯城区人民法院(2006)柯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程品方审判员 祝开祥审判员 叶晓春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