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天商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0-04-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亦北与林辉钳、范周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亦北,林辉钳,范周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317号原告:徐亦北,男,1952年2月26日出生,教师,住天台县赤城街道塘岸巷28号,现住天台县赤城街道丰泽路187-19号。被告:林辉钳,男,1946年6月15日出生,住天台县赤城街道金盘北路86号。被告:范周有,县赤城街道丰园小区二幢。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亦北与被告林辉钳、范周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亦北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亦北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亦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徐亦北负担。审判员 钦群阳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光宇 来自